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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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更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馮音塵即被告具保人甲○○即 張峻得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九號),由本院裁定(八十九年聲字第第三二八五號),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撤銷發回本院(九十年抗字第一0八號)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即張峻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即馮音塵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即張峻得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該受刑人所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八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減為二年確定在案,惟被告已經逃匿,拒不到案執行,且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限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下午十五時以前帶同被告到案執行,逾期將沒入保證金,然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而被告亦因逃匿致拘提無著等情,此有上開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九號執行卷宗可稽。
二、經查,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依具保人「甲○○」所留存之地址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之一)通知具保人限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業經具保人之岳母 萬于夢真 代為收受,此有送達回證附於執行卷,及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結果載明具保人配偶 萬維蔓 之母萬于夢真一紙附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抗告卷可佐,是認檢察官對具保人之通知自屬合法。又依卷附之受刑人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十月三日之聲請暫緩執行聲請狀及移轉執行聲請狀各一紙所載內容觀之,受刑人顯已收受檢察官之限期到案執行傳票事實無疑,且承辦檢察官於受刑人未依限到案執行時,並依受刑人上開聲請狀上所載之地址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代為執行,經該署函覆「屢拘未獲被拘人馮音塵」,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桃檢盛八九執助一0一六號)影本附於執行卷可參,受刑人既已收受檢察官之傳票,仍拒不到案執行,又經檢察官拘提未獲,應認受刑人已有逃匿之事實至明,是聲請人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