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28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權律師
陳雅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2號,中華民國93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