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八五號上訴人乙○○
丙○○前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月三十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十二月八日寄存送達於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期限,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昆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