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8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874號原告美商‧阿基斯菲爾有限公司代表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劉法正 律師(送達代收人)右一人複代理人乙○○(專利代理人)
住台北市○○○路○段○○○號7樓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台北市○○路○段○○○號3樓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經本院定9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94年2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