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刑及定應執行刑後(按: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96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534號函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