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趙義德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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