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三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坐落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房屋與原告所有
坐落同巷二四號之房屋相鄰,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因被告所有埋設共同壁內之水
管不斷漏水,使原告所有上開房屋之客廳大量積水而無法居住,致原告受到精神
上莫大之痛苦,又因上開房屋估計修復費用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且該房屋
本來一直租予他人使用,然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而無法出租,使原告喪失每月租
金八千元之收益,是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五萬元、房屋修復費用三
萬元,以及八十八年一月起至同年九月止該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