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一0五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柒拾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0號判
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
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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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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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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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伍佰零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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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參佰伍拾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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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旅費   │伍佰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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