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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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3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玲玲 (原名: 陳瑪帝琳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