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代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