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借貸債權之清償,而請求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經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0日以95年度裁全字第1277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故債務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