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13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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