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6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雲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雲監裁字第裁72-ABL40297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94年4月11日18時51分是由台北市○○○路○○巷西北側巷口機車停車格駛離,未曾由南京東路3段338巷由南向北行駛,根本不會看到南京東路3段338巷及敦化北路60巷東南側的禁止右轉標誌,南京東路3段338巷為一雙向車道,由北向南行駛並無禁止左轉標誌,而敦化北路60巷整條巷道地上都未標示標線,西北側的禁止標誌於巷內也無法看到,根本無法判斷該巷為單行道,異議人於員警舉發時亦有告知上情,惟員警不予理會,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異議人甲○○於收到本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掣發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即曾以同一理由,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經原處分機關函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查明處理,而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查處結果略以:異議人於94年4月11日18時51分沿台北市○○○路○段○○○巷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至敦化北路60巷口時,因違規右轉未按遵行方向行駛,而為該分局員警發現攔停舉發,且實地勘查南京東路3段338巷與敦化北路60巷口東南側豎立有「禁止右轉」標誌牌面等情,有該分局94年5月18日北市警松分交字第09431501100號函及所附拍攝照片影本4張附卷可稽,上開函文係警方依職權製作之公文書,自有其公信力。且依所附上開照片所示,該敦化北路60巷口另一側(東側)入口確有單行道之指示標誌(照片下誤標示為禁止進入標誌),更足見該敦化北路60巷確屬單行道無訛。異議人空言否認其行進之方向,並爭執敦化北路60巷標示不清,難以知悉為單行道為由,聲明異議,自無足取。
三、按汽車駕駛人不按遵行方向行駛者,處新台幣(下同)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款定有明文。異議人既有上開違規右轉之行為,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處罰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千2百元,核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