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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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6號

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阮秀然洪義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系爭本票發票日「112年」1月13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列洪義雄為本件相對人是否有誤?(洪義雄已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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