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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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陳條宗
被 上訴人  林月照
       楊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59元(即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
拆除地上物,本院准許之地上物面積共4.41平方公尺乘以29,900
為131,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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