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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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7號

債權人 許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德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謝德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之支票原本一張(因原本支票影本金額被印章蓋住不清,無法辨識)。

㈢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正本及彩色影本退票理由單。(因原影本內容為空白無法辨識)。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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