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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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8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錦帛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0○○○○○○○○)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4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錦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毛重0.37公克),經送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堪認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總毛重0.387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足查(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415號卷第111、117頁),堪認確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扣案物

備註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1.驗前毛重0.39公克、淨重0.175公克、驗餘總毛重0.387公克

2.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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