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4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岱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岱諺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7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定。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7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此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且係被告所有並為犯罪所用之物,並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2月23日桃衛藥字第1110113635號附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禁藥,又無事證可證附表所示之物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是本件聲請人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外包裝名稱「RELAX-悅克老冰棍ㄦ悅克一代霧化彈」之內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霧化彈
3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