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易緝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易緝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緝字第二一九六號A
上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三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審認被告甲○○侵占之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被告在檢察官上訴後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原審未及審酌,然依前揭規定應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判決即有不當,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徐財福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