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八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0六四號),經判決後告人上訴最高法院,本院認上訴逾期而裁定駁回上訴在案,惟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故本院雖認被告上訴逾期,乃毋庸另為上訴駁回裁定,仍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茲抗告人抗告雖未就具體指摘,然原裁定有此違誤,自應由本院自行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瑞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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