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預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十號
上訴人甲○○
乙○○丙○○丁○○戊○○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右五人共同
許世烜 律師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崑宗~B2法官楊子莊~B3法官袁靜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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