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車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23號聲請人 林慶一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地城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家誠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