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七號三上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法官署名欄之審判長法官姓名應更正為法官「曾淑華」。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質,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四十三號解釋)。
二、本件判決之原正本及其正本之法官署名欄之審判長法官姓名誤載為法官「楊晴翔」等字,實為法官「曾淑華」之誤植,應認尚不妨害本件判決之本質;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欄之誤寫之情形,茲參照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晴翔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