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鍾弘芝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毀損、恐嚇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述罪嫌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就所涉恐嚇罪嫌部分,復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於民國94年6月28日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