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6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告亞洲笠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笠太股份有限公司、乙○○、鄭明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被告亞洲笠太股份有限公司、乙○○、鄭明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9,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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