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41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共同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禁治產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禁字第一八一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然反面言之,若當事人非無資力,即不應准許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表記載,聲請人「全戶可處分資產零元,資產上限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然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財產資料顯示:㈠聲請人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間有薪資所得十三萬零六百元,並有公告現值十六萬八千五百四十七元之不動產;㈡聲請人丙○○於九十三年間不僅有六千四百六十三元之營利所得及獎金給予,且名下有現值七十四萬五千八百四十八元之不動產房地(即桃園縣○○鄉○○路○段一二○六之十號二樓之三房地),並有西元二○○四年份之KUOZUI汽車一輛;㈢綜上所述,聲請人並非無資力,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