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7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711號
原   告  傅釋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王緒詮 (原名: 王競平
)發支付命令,惟王緒詮(原名:王競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
捌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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