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湖簡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金清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撤緩偵字第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金清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本院參
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
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請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其上訴期間之
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