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余霈穎
被   告  陳昱仁陳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
玖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10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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