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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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239號
上 訴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送達代收人  林致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嘉琦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4,6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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