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他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他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他字第16號原告 高淑娥 被告 簡陳清雲 即聚龍軒古早味飲食世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前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經本院依職權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後,本院另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他字第110號卷宗審核,查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既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在案,本件即無必要再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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