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68號抗告人 李儀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駱源義 間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本院101年8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