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城簡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坤村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坤村共同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未經許可入出國(境)之行為,國家安全法第6條與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74條均有處罰之規定,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
條規定: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
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本法。是以入出國及移
民法屬入出國管理之特別規定,且該法就未經許可入出國,
既已於同法第74條定有處罰之明文,依同法第1條規定之意
旨,該規定為國家安全法第6條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74條前段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又被告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雄哥」及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駕駛
小漁船供被告出境之成年人間就上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因涉犯刑事案件
,經法院限制出境,卻僅因不願面對其刑事責任,私自偷渡
出境,所為有害國家管制出入境權力之行使,應予非難,然
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未逃避應面對之司法責任;且係私下
出國,被告於犯罪過程中,未對他人施加不法腕力,犯罪手
段尚屬平和,兼衡於警詢中自陳目前無業、教育程度為初中
畢業、家庭經濟情況貧寒(見內政部移民署金門國境事務隊
移署境金字第1088364340號移送書第1頁受詢問人欄),暨其
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並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一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63號
被告蘇坤村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路○段○○○號2樓(臺
北市○○區○○○○○○
居○○市○○路○段○○巷○○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坤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自民國98年6月4日起限制其出境,為
受禁止出國處分之人。明知其遭限制出國,依法不得出國,
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雄哥」之成年男子及另名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基於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犯意聯
絡,由「雄哥」安排蘇坤村於98年7月上旬某日,自金門縣
烈嶼鄉某岸際,搭乘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駕駛之
小漁船出發,規避海岸巡防人員之檢查,私擅抵達大陸地區
福建省某不詳岸際,而逃避檢查偷渡出境。嗣於108年9月24
日上午11時30分許,自大陸地區五通碼頭搭乘「和平之星」
客輪入境金門,為警發現入出境資料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金門國境事務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坤村於警詢時供承不諱,且有被
告入出境紀錄表、限制出境查詢資料及通緝檔資料明細等在
卷可稽,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移民法第74條前段受禁止出國處分
而出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檢察官席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