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他調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他調簡字第2號
原   告  董杰武 即必成精密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常建華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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