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訴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仁進
相 對 人 林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10
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就附表所示系
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下稱系爭信託登記),信託期
限至107年12月24日。後信託期限屆期,相對人竟已經變更
或更換當時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導致無法辦理塗銷系爭
信託登記,為此請求塗銷系爭信託登記,並聲請許可為訴訟
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因信託關係屆期依信託法規定,請求塗
銷系爭信託登記,其訴訟標的核屬基於債權關係所生之請求
,要非本於物權關係而為,自與前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是聲
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曾寶生
附表:(即系爭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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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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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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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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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三│605│36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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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三│65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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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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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建物門牌│坐落基地地號│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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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信義區│所有權全部│
│逸仙段三小段│光復南路421│逸仙段三小段││
│1385建號│巷6弄7號│60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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