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3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葉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址為嘉義縣○○○鄉○○村000000
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於108
年11月4日遷入該址,本院卷第14頁),而原告起訴之時間
為108年11月11日,有原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
卷可佐,可徵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嘉義縣,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33元,
屬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且原告為法人,而被告為自然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4條有關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謝明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