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651號聲請人 陳旭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禮全 、 王博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禮全、王博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