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侵上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立楷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 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1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1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案經原審法院審理結果,判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又殺人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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