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鄞上普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53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03號、105年度偵字第473、625、1262、1263、1483、3148、3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