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石國樑選任辯護人梁水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5年12月20日所為105年度上訴字第1865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之三、「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之前,應刪除「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並增繕「檢察官執此為上訴意旨,即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之三、誤載「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並漏繕「檢察官執此為上訴意旨,即為有理由。」,著予更正並增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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