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649號上訴人 張筱麟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被上訴人 伍必霈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複代理人 蔡麗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