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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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324號債權人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繹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是否仍向債務人請求原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㈡
驗收款新臺幣108667元(債權人105年12月30日補正狀所載請求標的僅表明試畢款及懲罰性違約金)。
㈡確認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是否經更正為105年12月21日(補正狀表明自遞狀翌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