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6號債權人 蕭秀美 上列債權人蕭秀美因與債務人 林桂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秀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說明請求標的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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