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36號上訴人 詹金信 被上訴人 林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30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33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及訴狀查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