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抗告人富台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依婷 上列抗告人與原審同案被告力兆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欣德鑫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提起上訴(案列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11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何君豪法官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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