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號抗告人 蔡乾 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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