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慧敏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律師被告乙○○
押)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乃丹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幸怡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錫鵬 律師被告丙○○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旭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製造第2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禁見(禁見部分業已於97年3月7日解除),並裁定自97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3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