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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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9號聲請人即 陳慧敏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律師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 鄭兼昌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製造第2級毒品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否認犯行,與其他共犯有串供之虞,有羈押必要,於96年10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予以羈押禁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鄭兼昌患有眼疾及狹心症,在羈押期間狹心症已發作2次,眼症更加嚴重,惟狹心症部分經所內之救護仍無法得到有效醫護,近日內又因狹心症發作,在緊急狀況下,所方人員在96年11月15日將其戒護送至鄰近之義大醫院就醫救護,經醫生診斷被告是患有冠狀動脈粥樣化病史、胸痛等疾病,核其症狀及病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依本院以最速件向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所稱曾前往就醫之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函查,據該院所覆之病歷表顯示:被告曾於90年6月3日前往該院就診,其病情為眼睛被水管弄到;又本院亦以最速件向被告日前所前往就醫之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函查,據該院所覆之被告病歷顯示,被告係因心臟內科疾病就醫,已給予被告投藥,並未顯示被告有何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重大疾病,是聲請人之聲請尚嫌無據。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黃紀錄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