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748號
原   告  彭淑莉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主文
本件應由章渝坪為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
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法定代理人為「 賴昭輝 」,於民國105年3
月3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章渝坪」,並於105年3月10日辦
理登記完畢,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被告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致本件訴訟程序因法定代理人之變更而當然
停止。本件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揆諸
前揭法條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章渝
坪」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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