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4,5
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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