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萬4,5
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